服务中心 · SERVICE
公正性声明
腾飞检测认证(广东)有限公司服务通用条款
1 总则
1.1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或与法规、法律的强制规定不一致时,腾飞检测认证(广东)有限公司或任何有关联的公司及它们的代理(单称“公司”)作出的所有报价或服务,以及所产生的合同或其它约定,都受本服务通用条款(以下称为“通用条款”)约束。
1.2 除非本公司事先收到客户相反的书面指令,任何其他方都无权做出指令,特别是关于服务范围或提交的报告及证书(“检测报告”)方面的指令。客户在此不可撤销授权本公司提交“检测报告”给第三方。
1.3 除非本公司接获委托人之事前书面指示中有相反之意思表示,其它任何人皆无权给予指示,尤其对于服务范围或因此而生报告、证书之交付。委托人不可撤回地授权本公司将“检测报告”依委托人之指示,或依情况、商业习惯、习俗或实务自由裁量交付予第三人。
2 提供服务
2.1 本公司根据所确认的委托人具体指令,以合理审慎的技能提供服务。若无此指令,则根据:(2.1.1) 本公司的任何标准委托单或标准规格单中的条款;(2.1.2) 任何有关的贸易惯例、作法或实践;(2.1.3) 本公司认为在技术、操作和财务方面适当的方法。
2.2 对样品检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仅仅反映本公司对该样品的评价,不反映对被抽取样品的一批货物的评价。
2.3 本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只反映工作当时所记录的事实,且限于所收到指令的范围内;若无指令时,则限于本条款 2.1 中给出的可选择参照的范围。
2.4 本公司可委派代理或分包商承担全部或部分服务,客户授权本公司向代理或分包商提供其所承担服务的全部必要信息。
2.5 本公司如收到涉及客户和第三方签订的契约或文件(如销售合同、信用证、提单等),这些文件仅供参考,而不扩展或限制本公司承担的服务范围或职责。
2.6 客户理解并确认本公司虽提供服务但既不取代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位置,也不免除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职责。
2.7 若客户指令本公司对样品留样,样品保留期最长为 1 个月或样品性质允许的最短期限,到期后由本公司自行处理或依客户书面要求退回。
2.8 若客户未书面提出留样,本公司将依照内部样品管理程序处置样品。
3 客户的责任
3.1 客户要保证及时提供足够的信息、指令和文件(在我方报价和服务前),以便所指令的服务得以实施。
3.2 对任何委托的样品或实验中包含的任何已知的实际或潜在危险或危害,如放射性、有毒、有害或爆炸元素或物质、环境污染或中毒的存在和危险,要事先通知本公司。
4 收费和支付
4.1 在本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或合同磋商时未确定的检测费用,应依照本公司最新的收费标准。
4.2 在样品委托检测之前,客户必须支付相关检测费用;另有约定或签订合作合同时,按合同规定付款。
4.3 服务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问题和费用,本公司将尽力通知客户完成该服务必需的额外时间和开支。
4.4 客户无权因声称对本公司的任何争端、反诉或抵销,而留置或延迟支付任何款项。
4.5 本公司可决定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收取未付款提出诉讼。
5 服务的暂停和终止
如出现以下情况,本公司有权立即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地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5.1 客户失于履行任何应尽的职责,且在通知其过失后十天内不作补救;
5.2 客户的任何暂停付款、与债权人做出安排、破产、无力偿付、破产管理或停业。
6 责任和赔偿
6.1 本公司既不是保险商也不是担保人,不承担这方面的任何责任。客户寻求保证不损失或不损害,应适当投保。
6.2 检测报告的出具是以客户或其代表提供的信息、文件和样品为基础,且仅为客户利益。客户应对其在检测报告基础上所采取的行为负责。
6.3 对因任何超出本公司控制的原因,包括客户失于履行责任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延期、部分或全部服务不能实施,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6.4 关于损失、损害或任何类型花费的任何索赔,公司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超过单项样品检测费用的五倍。
6.5 如有任何索赔,客户必须在发现所谓证明索赔事实起 30 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除非在自下述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本公司免除全部责任。
7 其它
7.1 若本通用条款中有任何一项或以上被认定为违法或无法执行,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7.2 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和其后一年内,客户不得直接或间接诱惑、怂恿或提出聘用本公司雇员,使其离开本公司职位。
7.3 未经本公司书面授权,不允许以广告宣传为目的使用本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商标。
8 管辖法律、司法权和争端裁决
因提供服务产生的所有争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所有争端应提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